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六大变化
近日,住建部及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现对比两份《办法》,看看新规实施后有何变化。
1.明确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约定事宜
除约定了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外,还增加了约定的新条款: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3.明确了新的缴纳方式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4.不得收取保证金的情况
(1)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2)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5.保证金的数额
取消了对项目资金来源的限定,统一规定“保证金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6.保证金的退还
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时效约定没有变化,但取消了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相关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