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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2来源:总工办点击数:5748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川建发〔2017〕1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精神,深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川安委〔2015〕17号),扎实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结合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我厅组织编写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用于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工作指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将《导则》作为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导则》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途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细化排查清单,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闭环管理各项措施,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附件:

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表.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1总则

1.1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本实施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本导则所称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和项目在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3)各种环境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

基本要求

2.1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2.2企业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2.2.2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2.3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2.4项目负责人对其承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完善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保证项目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和参与项目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督促安全隐患上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2.3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2.3.1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项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2.3.2技术力量不足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3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隐患排查、监控和治理等费用单独列支,保证资金到位。

2.3.4涉及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等,企业应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安全风险评价,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安全隐患。

2.4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隐患监控、隐患治理、隐患上报、隐患告知等内容。

2.4.1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2.4.2隐患监控要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2.4.3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要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在治理过程中,应采取避险控制措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2.4.4企业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隐患,采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定期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2.4.5企业要采用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上报情况实行建档登记,重大隐患要单独建档。

2.4.6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现场公示牌、作业指导书、日常安全培训等方式向作业人员通报。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隐患排查方式

3.1.1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企业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综合以下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项隐患排查;

(4)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3.1.2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3.1.3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1.4 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施工区域内的脚手架、基坑开挖、高处作业、模板支架、起重作业、临时用电、消防安全、防洪度汛、冬季施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等进行的专项检查。

3.1.5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或某一类隐患频繁出现而进行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3.2.1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班组安全员对作业范围内现场巡检至少每天1次,对复杂地质条件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关键部位应进行全覆盖巡查。

(2)专业工程施工作业时,项目现场技术人员(施工员、设备、电气、爆破等)对相关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每天不少于1次。

(3)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所有危险作业进行隐患排查每天至少1次,可结合视频监控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4)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1次专项隐患排查。

(5)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隐患排查。

(6)企业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7)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或当企业某一类隐患在检查中频繁出现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8)对于办公区、生活区、已完工区域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3.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电气仪表、技术方案、地质条件或施工队伍发生重大改变的;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的;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

隐患排查内容

4.1根据建筑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点,编制隐患排查表(详见附件2)。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高处作业;

(3)模板支架;

(4)起重吊装;

(5)基坑施工;

(6)脚手架;

(7)施工用电;

(8)施工机具;

(9)消防安全;

(10)施工环境。

4.2所有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建立专门档案。为便于隐患排查记录建档和整改销号,可根据隐患内在逻辑关系将隐患内容细分为I、II、III、IV级类别(详见附件2)。

隐患治理与上报

5.1 隐患分级

5.1.1 安全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5.1.2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对于一般安全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项目部级和企业级。

5.1.3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治理

5.2.1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落实”(落实整改方案、落实资金来源、落实项目负责人、落实整改期限、落实控制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2.2 对一般安全隐患,由班组(项目、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2.3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2.4 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安全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图片、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安全隐患档案。

5.2.5 企业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

5.3 隐患上报

5.3.1 企业应当每月月末采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5.3.2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应急处理及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

(4)隐患的治理方案。

5.3.3企业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并将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恢复施工。

5.3.4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4 隐患统计分析

5.4.1企业应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按隐患的特性、成因、部位、时间、级别、频次等,定期分析企业隐患发生的趋势和规律,对突出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措施,发布事故预测预警信息,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5.4.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分析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形势,发布重点隐患预警信息,指导企业防控安全隐患。

隐患信息化管理

6.1 企业应采用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互通互联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时对安全隐患信息进行登记、审查、评估、分类、统计、分析和处理。

6.2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相结合,将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各类方式及其流程、方法和结果,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各个环节资料和结果等纳入平台,以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性、系统性。

6.3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可包括以下模块和功能: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责任制、制度文本能在系统上查阅和获取。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记录,能在系统上填写并查询。

(3)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能通过照片、监控视频等方式及时发送到归口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分级分类后系统按职责职能及时发送到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

(4)安全隐患分析、治理措施方案及其实施、验收和效果评价等资料能通过系统实现监控,能及时传送到相关责任部门。

(5)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信息,能及时通过系统在企业内部公示,其中重大安全隐患能通过网络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系统能储存企业和各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资料,并根据企业或部门的指令,自动实现各级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7)系统能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接。

7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

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制度,针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各项工作职责是否落实,工作是否到位、工作是否有效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将工作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岗位。

7.1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7.1.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安全隐患公示、原因分析、评估、统计分析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

7.1.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隐患治理是否有效,相同的隐患是否重复发生;是否营造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良好氛围,部门员工能积极参与,主动排查治理隐患等;

7.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频次、项目及方法

7.2.1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频次可与企业绩效考核频次一致,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考核一次。

7.2.2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考核项目,可包括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等。

7.2.3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考核的核心是治理的有效性,可通过后续跟踪等方法,对治理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价,确定有效性考核的目标。

7.3  企业应结合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并给予相应奖励,包括报告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治理建议和举报隐患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监督管理

8.1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隐患分类统计情况,分析突出安全风险,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企业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8.2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质量作为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8.3 对零隐患申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隐患排查制度和标准清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及时登录隐患信息系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以及报送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8.4 要通过隐患信息系统的应用,倒查倒逼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 则

本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