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关乎政府采购工作“大计”,近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专家征集、资格审核、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聘任和续聘、终止聘任,专家管理,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两种渠道征集评审专家
根据新规,我省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可采取自我推荐、单位推荐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需具备: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同时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考核测试合格,是聘任和续聘评审专家的前提条件,以证明其符合“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内容和考核测试标准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确定。考核测试采取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不得加入影响评审公正的“自媒体群”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办法》明确评审专家不得加入以操控评审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及其他群,被动加入的,应当及时退出;评审专家为供应商提供如何竞标、投标(响应)文件编制指导咨询论证的,或者私下到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参观指导考察的,或者自己或者家人私下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参观、考察、旅游、送请的,或者自己及家人私下与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工作人员吃喝玩乐的,视同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
同时,如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行为,将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有进有出建立专家“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