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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7来源:点击数:2915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26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按照《成都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控工作专题会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工作要求及《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钣喷维修企业打造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市住建局结合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4日           

(联系人:贾慧娴;联系电话:61889288。)


   

成都市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设工地绿色标杆工地打造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建委〔2017〕100号)的基础上,对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现场喷涂和切割等相关文明施工要求进行了提升,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章 围挡(围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挡底部基座的高度应不低于0.5m,围墙(围挡)设置应安全可靠。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围挡结构应为方钢骨架(规格:100mm×100mm×1.2mm)+亚光板(规格:1980mm×275mm×0.8mm)。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板材上应喷图绿草图案或者加挂绿毯,采用工厂化、标准化的生产和安装方式,不得现场制作。

 

第三章 出入口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硬化长度一般不低于20m。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200mm,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80mm。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立体冲洗设施(出水量应不低于50M³/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且长度不低于8m的麻袋。确无条件设置立体冲洗设施的市政工程项目,1公里施工区内设置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或绿色草毯等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工地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图牌规格为1400mm×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m~1.6m。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外部醒目位置应张贴“扬尘投诉二维码公示牌”,制成600mm×600mm大小并过塑,并及时更新扬尘投诉二维码。市民可通过微信扫描扬尘二维码,对施工现场围挡破损、出入口污染、高空抛洒等违规行为进行微信投诉举报,企业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整改,并于2小时内在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回复市民。

 

第四章 施工道路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含马道)应进行(沥青)混凝土或者装配式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200mm,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装配式道路将其先临时硬化。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的,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200mm,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80mm。

 

第五章 湿法作业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场内主要道路两侧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3m。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使用爬架的应在作业层沿爬架四周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5m,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不低于7.5kw;使用悬挑架或者落地架的,应在建筑物楼层边缘架体上竖向每30m设置一道雾化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5m,喷头方向朝下向外,并配备符合喷雾需求的变频水泵,水泵功率不低于7.5kw。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3m,喷头应安装在低于围挡顶部200mm处的围挡内侧,喷头朝内向上。同时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应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不得小于10m。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基坑周边及马道两侧应设置雾状喷淋,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3m,设置于临边防护架体上。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每500M2增设1台移动式雾炮,移动式雾炮有效喷雾射程不得小于10m。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场内设置的雾状喷淋喷头应为高压喷头。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喷淋、雾炮等降尘设施,进行湿法作业。

 

第六章 封闭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作业棚进行油漆喷涂、切割作业。封闭作业棚应设置进风口和出风口,在出风口安装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不得进行露天喷涂、切割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油漆存放库房,库房设置在通风良好处,及时将采购油漆或者使用剩余的油漆密封完好后存入库房,禁止露天乱堆乱放。施工现场应采用工厂预制、可重复使用的封闭作业棚,作业棚大小应不小于6000mm×4000mm×3000mm。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轨道交通站点按照《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设置封闭施工棚,减少施工扬尘和施工噪音。

 

第七章  在线视频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管理办法》(成建委〔2017〕185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83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101号)《成都市智慧工地运渣车辆在线视频监控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19〕319号)相关要求,安装扬尘在线、高清视频、运渣车辆在线监控设备,并接入市住建局智慧工地平台,确保施工现场扬尘监测、视频监控、运渣车监管、人员管理智慧监管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七条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通知》(成环发〔2018〕342号) 要求,持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和用油台账,留存油品购置发票复印件。

第十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运用微信扫描机身“环保标识码”录入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场作业,禁止未取得排放环保标志的、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章  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应装袋封闭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现场应设置工程垃圾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推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严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运渣车进行建筑垃圾清运。

 

第十章 工地食堂

 

第二十一条  工地食堂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2号)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配备加工制作、食品贮存和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开展日常食品卫生培训及从业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等,保留日常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应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地食堂使用的食材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建立可溯源的食材采购台账,留存采购单据或验收记录,并留存供货商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对选择第三方供餐的建设工地,应检查第三方供餐资质是否合格有效,并留存供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得使用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工地供餐。

 

第十一章 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施工工地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台账管理指导意见》(成气办函〔2020〕21号)要求,建立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管理制度,规范填写成都市施工工地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台账,留存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合同及发票,同时复印相关资料及票据备检,购买台账和相关资料及票据复印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在与施工材料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购买合同时,购买合同内容应明确经销商(或生产商)应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应负责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指标,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应同时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应载明提供质量不达标产品的违约责任。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含挥发性有机物施工材料的监管责任。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细则,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等扬尘污染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拌和级配碎石、水稳等易产生扬尘混合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结构破除、路面洗刨、土方开挖等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降尘防噪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内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内堆放的裸土、建渣应进行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及时清运。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高处抛洒物品,不得焚烧废弃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0年9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